【技術實現(xiàn)步驟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專利
本專利技術一般涉及鞋內襯,并且更具體地,涉及在鞋碼范圍內順應性的防水透氣內靴。提供了整合鞋內襯的內靴以及制作順應性內靴和鞋內襯的方法。也提供了鞋類組件和防水透氣短襪。專利技術背景防水透氣鞋類一般由透氣和透水的鞋面材料形成。鞋面材料的外層可以是皮革和/或織物纖維。通過使用在鞋內設置的防水、可透水蒸氣的功能性材料來實現(xiàn)防水性。在制鞋領域中,同時防水并且透水蒸氣的材料通常被稱為“功能性”材料。這種功能性層可由一種購自馬里蘭州埃爾克頓的WL戈爾聯(lián)合有限公司(W.L.GoreandAssociates,Inc.,Elkton,Md.),商標名的膨脹型聚四氟乙烯膜材料制成。膨脹型PTFE的特征在于具有小于2.0g/cm3的密度。其他功能性材料也已開發(fā)并且是本領域熟知的。很難將功能性層直接縫制到鞋類的鞋面材料和/或鞋底材料上。另外,功能性層在其縫制過程期間被穿透時變得對水可透。因此,通常提供具有含功能性層的鞋內襯的鞋類。鞋內襯納入多片層疊物,其包含功能性層和織物材料,其經(jīng)組裝和連接以產生包含層疊板的內襯,層疊板通過一定方式的縫連接以具有總體的鞋形狀。可通過將單個片縫制一起并且用疊加粘合劑或通過結合或焊接工藝向縫施加的密封帶將縫密封。鞋內襯一般附連在鞋內,使得鞋內襯的鞋面上端與鞋的鞋面末端通過縫制或通過粘合劑連接。鞋內襯的鞋底部分在鞋的外底和內底之間保持固定,通常通過在整個表面上的粘合結合。當形成這類防水透氣鞋類時經(jīng)常產生的一個問題是插入鞋內襯通常產生不合腳的鞋(即,鞋內襯與已裁剪的鞋面有不同的貼合性(形狀或尺寸))和/或鞋內襯與鞋面材料之間的弱附連,其導致與鞋 ...
【技術保護點】
一種防水透氣短襪,包含:具有第一側和第二側的無縫順應的膨脹型聚四氟乙烯(ePTFE)膜;和固定至所述ePTFE膜的所述第一側的第一彈性織物,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具有至少約50%的彈性,其中所述無縫順應的ePTFE膜和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形成第一層疊體。
【技術特征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2014.02.14 US 14/181,2601.一種防水透氣短襪,包含:具有第一側和第二側的無縫順應的膨脹型聚四氟乙烯(ePTFE)膜;和固定至所述ePTFE膜的所述第一側的第一彈性織物,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具有至少約50%的彈性,其中所述無縫順應的ePTFE膜和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形成第一層疊體。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還包含固定至所述ePTFE膜的所述第二側的第二彈性織物,所述第二彈性織物具有至少約50%的彈性,其中所述ePTFE膜、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和所述第二彈性織物形成第二層疊體。3.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彈性織物選自編織織物管、織造織物管、管狀短襪、和形成的短襪。4.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還包含位于所述ePTFE膜、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和所述第二織物的至少一個上的粘合劑。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劑是不連續(xù)粘合劑。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劑是連續(xù)透氣粘合劑。7.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彈性織物用不連續(xù)粘合劑固定至所述ePTFE膜。8.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彈性織物用連續(xù)透氣粘合劑固定至所述ePTFE膜。9.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ePTFE膜、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和所述第二彈性織物中的至少一個之上具有不連續(xù)粘合劑;并且其中所述ePTFE膜、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和所述第二彈性織物中的至少一個之上具有連續(xù)透氣粘合劑。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ePTFE膜從所述短襪的第一位置到所述短襪的第二位置具有至少1.2∶1的厚度變化。11.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ePTFE膜、所述第一彈性織物、和所述第二彈性織物中的至少一個上有至少一個附加層。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附加層是耐磨涂層。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涂層在所述ePTFE膜的第一側和第二側中的至少一個上。14.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附加層是疏油性涂層。15.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襪透氣。16.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襪有總體對稱形狀。17.如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短襪經(jīng)過短襪離心防水性測試時,所述短襪沒有顯示滲漏。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透氣短襪,...
【專利技術屬性】
技術研發(fā)人員:J·E·班奇諾,N·E·克勞,O·科拉佐,S·內伯尼克,F·J·謝利,H·沃夫拉姆,A·扎格,
申請(專利權)人:WL戈爾及同仁股份有限公司,WL戈爾有限公司,
類型:發(fā)明
國別省市:美國;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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