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nti B7 antibodies and immune H4 conjugates and methods of use thereof.
【技術實現步驟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本申請主張2014年9月12日申請之美國臨時申請第62/049,701號之優先權,該臨時申請以全文引用的方式并入本文中以達成任何目的。序列表本申請是與電子格式的序列表一起提交的。該序列表以2015年9月5日創建的題目為“2015-09-11_01146-0038-00PCT_Sequence_Listing_ST25.txt”的文件提供,其大小為200,604個字節。通過援引將該電子格式的序列表中的信息完整收入本文。專利
本專利技術關于抗-B7-H4抗體及免疫綴合物以及其使用方法。專利技術背景B7-H4為I型跨膜蛋白且為提供輔助信號與T細胞受體抗原信號一起之蛋白質B7超家族一員。B7-H4為T細胞功能之負調控劑且T細胞之接合抑制其生長、細胞因子分泌及細胞毒性。小鼠中B7-H4之消除不影響免疫細胞穩態且無自體免疫征象。Zhu等人,Blood,113(8):1759-1767(2009);Suh等人,MolecularandCellularBiology,26(17):6403-6411(2006)。B7-H4之受體未知且未鑒別。人B7-H4為282個氨基酸之蛋白質(包括氨基端信號序列),其中在氨基端信號序列切割后預測約227個氨基酸在細胞外間隙中。B7-H4包含Ig樣V結構域、Ig樣C結構域、跨膜結構域及短胞質尾。三重陰性乳腺癌(TNBC)占所有乳腺癌報導病例不到20%,且對臨床醫師而言,仍然為重大挑戰。因為此等腫瘤對激素受體(ER及PR)及人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Her2)非陽性,所以TNBC患者不適合已有效治療大部分彼等受體陽性乳腺癌的使用ER/PR/ ...
【技術保護點】
一種結合B7?H4之分離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12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及(i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或(b)(i)包含SEQ?ID?NO:4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及(i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
【技術特征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2014.09.12 US 62/049,7011.一種結合B7-H4之分離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12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及(i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或(b)(i)包含SEQIDNO:4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及(i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2.如權利要求1之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及(iii)包含SEQIDNO:12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或(b)(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及(iii)包含SEQIDNO:4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3.如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之抗體,其進一步包含SEQIDNO:53之重鏈框架FR3序列。4.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包含(a)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b)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c)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5.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包含SEQIDNO:47之輕鏈框架FR3序列。6.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與SEQIDNO:38之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序列同一性之VH序列;(b)與SEQIDNO:126之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序列同一性之VL序列;或(c)與SEQIDNO:127之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序列同一性之VH序列;或(d)如(a)中之VH序列及如(b)中之VL序列;或(e)如(c)中之VH序列及如(b)中之VL序列。7.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包含SEQIDNO:38或127之VH序列。8.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包含SEQIDNO:126之VL序列。9.一種結合B7-H4之分離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SEQIDNO:38之VH序列及SEQIDNO:126之VL序列;或(b)SEQIDNO:127之VH序列及SEQIDNO:126之VL序列。10.一種結合B7-H4之分離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12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或(b)(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4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11.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為單克隆抗體。12.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為人、人源化或嵌合抗體。13.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為結合B7-H4之抗體片段。14.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為IgG1、IgG2a或IgG2b抗體。15.如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之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一或多個工程改造半胱氨酸氨基酸殘基。16.如權利要求15之抗體,其中該一或多個工程改造半胱氨酸氨基酸殘基位于輕鏈中。17.如權利要求15之抗體,其中該一或多個工程改造半胱氨酸氨基酸殘基位于重鏈中。18.如權利要求17之抗體,其中該抗體在重鏈恒定區中包含至少一個選自A118C及S400C之突變。19.如權利要求16之抗體,其中該抗體在輕鏈恒定區中包含至少一個選自K149C及V205C之突變。20.一種結合B7-H4之分離抗體,其中該抗體包含(a)SEQIDNO:132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34之輕鏈序列;或(b)SEQIDNO:133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34之輕鏈序列;或(c)SEQIDNO:130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0之輕鏈序列;或(d)SEQIDNO:130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1之輕鏈序列;或(e)SEQIDNO:131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0之輕鏈序列;或(f)SEQIDNO:131之重鏈序列及141之輕鏈序列;或(g)SEQIDNO:144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2之輕鏈序列;或(h)SEQIDNO:144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3之輕鏈序列;或(i)SEQIDNO:137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38之輕鏈序列;或(j)SEQIDNO:130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5之輕鏈序列;或(d)SEQIDNO:130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6之輕鏈序列;或(e)SEQIDNO:131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5之輕鏈序列;或(f)SEQIDNO:131之重鏈序列及146之輕鏈序列;或(g)SEQIDNO:144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7之輕鏈序列;或(h)SEQIDNO:144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8之輕鏈序列。21.一種雙表位抗體,其包含第一半抗體及第二半抗體,其中該第一半抗體包含結合B7-H4之第一表位之第一VH/VL單元,且其中該第二半抗體包含結合B7-H4之第二表位之第二VH/VL單元。22.如權利要求21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表位或該第二表位為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23.如權利要求21或權利要求22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表位或該第二表位不在B7-H4Ig-V結構域內或不完全在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24.如權利要求23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表位在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且該第二表位不在B7-H4Ig-V結構域內或不完全在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或其中該第一表位不在B7-H4Ig-V結構域內或不完全在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且該第二表位在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25.如權利要求21至24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表位及該第二表位各獨立地選自:a)在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b)在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以及c)在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26.如權利要求25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具有SEQIDNO:73之氨基酸29-157之序列。27.如權利要求25或權利要求26之雙表位抗體,其中含有B7-H4Ig-C之結構域具有SEQIDNO:73之氨基酸158-250之序列。28.如權利要求21至27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a)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或b)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或c)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或d)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或e)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或f)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29.如權利要求28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或其中該第一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及Ig-C之結構域內的表位,且該第二半抗體結合整個或一部分含有B7-H4Ig-V之結構域內的表位。30.如權利要求21至24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半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12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b)(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4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c)SEQIDNO:38之VH序列及SEQIDNO:126之VL序列;或(d)SEQIDNO:127之VH序列及SEQIDNO:126之VL序列。31.如權利要求21至24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二半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12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b)(i)包含SEQIDNO:3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4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4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4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4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12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c)SEQIDNO:38之VH序列及SEQIDNO:126之VL序列;或(d)SEQIDNO:127之VH序列及SEQIDNO:126之VL序列。32.如權利要求21至24及31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半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5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5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6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6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6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6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或(b)SEQIDNO:56之VH序列及SEQIDNO:55之VL序列。33.如權利要求21至24及30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二半抗體包含:(a)(i)包含SEQIDNO:58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1,(ii)包含SEQIDNO:59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2,(iii)包含SEQIDNO:60之氨基酸序列之HVR-H3,(iv)包含SEQIDNO:61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1,(v)包含SEQIDNO:62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2,及(vi)包含SEQIDNO:63之氨基酸序列之HVR-L3;或(b)SEQIDNO:56之VH序列及SEQIDNO:55之VL序列。34.如權利要求21至33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抗體為IgG1或IgG4抗體。35.如權利要求21至34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第一半抗體含有包含節突變之第一重鏈恒定區且第二重鏈含有包含穴突變之第二重鏈恒定區;或其中該第一半抗體含有包含穴突變之第一重鏈恒定區且第二重鏈含有包含節突變之第二重鏈恒定區。36.如權利要求21至35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抗體為IgG1抗體且其中該節突變包含T366W突變。37.如權利要求21至36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抗體為IgG1抗體且其中該穴突變包含至少一個、至少兩個或三個選自T366S、L368A及Y407V之突變。38.如權利要求21至35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抗體為IgG4抗體且其中該節突變包含T366W突變。39.如權利要求21至35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該抗體為IgG4抗體且其中該穴突變包含至少一個、至少兩個或三個選自T366S、L368A及Y407V突變之突變。40.如權利要求21至35中任一項之雙表位抗體,其中:a)該第一半抗體包含SEQIDNO:159或163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5或146之輕鏈序列;b)該第一半抗體包含SEQIDNO:160或164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5或146之輕鏈序列;c)該第一半抗體包含SEQIDNO:161或165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7或148之輕鏈序列;d)該第一半抗體包含SEQIDNO:162或166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7或148之輕鏈序列;e)該第二半抗體包含SEQIDNO:159或163之重鏈序列及SEQIDNO:145或146之輕鏈序列;f)該第二半抗體包含SEQIDNO:...
【專利技術屬性】
技術研發人員:S·R·利翁,A·波爾森,P·波拉基斯,Y·吳,WC·梁,R·法爾斯坦,
申請(專利權)人:基因泰克公司,
類型:發明
國別省市:美國;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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