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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實現步驟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
本專利技術涉及包含至少一種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的組合物用于從先前已經通過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染色的角蛋白頭發纖維去除顏色的具體用途,該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包含(聚)碳二亞胺化合物和至少一種選自顏料、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著色劑。
技術介紹
1、在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領域中,已知的慣例是通過各種技術使用用于非永久性著色的直接染料或顏料、或用于永久性著色的染料前體使角蛋白頭發纖維著色。
2、基本上存在三種類型的用于染色頭發的方法:
3、a)“永久”染色,其功能是對天然顏色提供實質性改變,并使用氧化染料,這些氧化染料滲透到頭發纖維中并通過氧化縮合過程形成染色;
4、b)非永久、半永久或直接染色,其不使用氧化縮合過程并且經得住四次或五次洗發劑洗滌操作;其包括用含有直接染料的染料組合物染色角蛋白纖維;
5、c)臨時染色,其引起從一次洗發劑洗滌操作保留到下一次操作的頭發的天然顏色的改變,并且用于增強或校正已經獲得的色調。它也可以比作“化妝”過程。
6、對于最后這種類型的染色,已知的慣例是使用通過將偶氮、三苯基甲烷、吖嗪、吲哚胺或蒽醌性質的一種或多種染料接枝到聚合物鏈上而形成的有色聚合物。這些有色聚合物并不完全令人滿意,特別是關于所得著色的均勻性及其耐受性,更不用提及與它們的制造有關的問題,并且特別是與它們的再現性有關的問題。
7、另一種染色方法包括使用顏料。具體地,在角蛋白纖維表面上使用顏料通常使得能夠在深色頭發上獲得可見的著色,因為表面顏料掩蓋了
8、此外,在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之后,可以施用用于去除顏色的組合物。這些用于去除顏色的組合物中的一些可能損傷所述角蛋白頭發纖維。因此,這些組合物并不令人滿意。
9、因此,仍然需要使用用于從先前已經通過染料組合物染色的角蛋白頭發纖維有效地去除顏色的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不會損傷所述角蛋白頭發纖維。
10、因此,本專利技術的主題是使用組合物用于從先前已經通過染料組合物染色的角蛋白頭發纖維去除顏色,而不損傷所述角蛋白頭發纖維。
技術實現思路
1、因此,本專利技術的主題是包含至少一種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的組合物用于從先前已經通過至少一種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染色的角蛋白頭發纖維去除顏色不損傷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用途,該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包含:
2、-至少一種(聚)碳二亞胺化合物;和
3、-至少一種選自顏料、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著色劑。
4、由于根據本專利技術的用于去除顏色的組合物的使用,經處理的角蛋白頭發纖維不會被損傷,其中特別地所述角蛋白頭發纖維的表面光潔度不被劣化并且內源性脂質的含量令人滿意。
5、本專利技術的其他主題、特征、方面以及優點將在閱讀以下的說明和實例之后變得甚至更加清晰。
6、在本說明書中使用的表述“至少一個(種)”等同于表述“一個(種)或多個(種)”。
7、除非另外指出,否則值的范圍的限值包括在該范圍內,特別是在表述“在……之間”和“范圍為從……至……”中。
8、本專利技術不限于所展示的實例。不同實例的特征可以特別地組合在未展示的變體中。
9、出于本專利技術的目的并且除非另外指出,否則:
10、-“烷基”指示含有例如從1至20個碳原子的直鏈或支鏈飽和基團;
11、-“氨基烷基”指示如先前所定義的烷基,所述烷基包含nh2基團;
12、-“羥基烷基”指示如先前定義的烷基,所述烷基包含oh基團;
13、-“亞烷基”指示直鏈或支鏈二價飽和c2-c4基于烴的基團,如亞甲基、亞乙基或亞丙基;
14、-“環烷基”或“脂環烷基”指示包含從1至3個環、優選2個環并且包含從3至24個碳原子,特別地包含從3至20個碳原子、更特別地從3至13個碳原子、甚至更特別地從3至12個碳原子、優選在5與10個之間碳原子的環狀飽和單環或雙環、優選單環基于烴的基團,如環丙基、環戊基、環己基、環庚基或降冰片基,特別地環丙基、環戊基或環己基,應理解的是環烷基可以被一個或多個(c1-c4)烷基如甲基取代;優選地,環烷基則是異冰片基;
15、-“亞環烷基”指示二價環烷基,其中“環烷基”如先前所定義,優選地是c3-c12;
16、-“芳基”是單環、雙環或三環,稠合或非稠合,不飽和以及芳香族基于烴的環狀基團,其包含從6至14個碳原子、優選在6與12個之間碳原子;優選地,芳基包含1個具有6個碳原子的環,如苯基、萘基、蒽基、菲基和聯苯基,應理解的是芳基可以被一個或多個(c1-c4)烷基如甲基取代,優選甲苯基、二甲苯基或甲基萘基;優選地,芳基表示苯基;
17、-“亞芳基”是二價芳基,其中“芳基”如先前所定義;優選地,亞芳基表示亞苯基;
18、-“雜環”基團指示飽和或不飽和、非芳香族或芳香族、單環或多環基于烴的基團,其包含一個或多個雜原子,優選從1至5個選自o、s或n的原子,包括從3至20個環成員、優選在5與10個之間環成員,如咪唑基、吡咯基和呋喃基;
19、-“亞雜環烷基”是二價雜環基團,其中“雜環”是如先前所定義的;
20、-“芳氧基”指示芳基-氧基,其中“芳基”是如先前定義的;
21、-“烷氧基”指示烷基-氧基,其中“烷基”是如先前定義的;
22、-“酰氧基”指示酯基團r-c(o)-o-,其中r是如以上所定義的烷基;
23、-“反應性”基團是能夠通過化學反應與另一個相同或不同的基團形成共價鍵的基團。
24、除非另外指出,否則當在本專利申請中提及化合物時,其還包括單獨或作為混合物的其光學異構體、其幾何異構體、其互變異構體或其鹽。
25、“角蛋白頭發纖維”意指頭發。換言之,表述“角蛋白頭發纖維”和“頭發”在說明書的其余部分中是等同的。
26、出于本專利技術的目的,“頭發”意指整頭頭發。此術語不對應于體毛、眉毛或睫毛。
27、聚碳二亞胺化合物
28、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包含至少一種(聚)碳二亞胺化合物。
29、該組合物可以包含至少兩種不同的(聚)碳二亞胺化合物,作為混合物存在于該組合物中。
30、術語“(聚)碳二亞胺化合物”意指包含一個或多個碳二亞胺基團、優選至少兩個碳二亞胺基團、更優選至少三個碳二亞胺基團的化合物;特別地,碳二亞胺基團的數目不超過200、優選150、更優選100。
31、術語“碳二亞胺基團”意指通式-(n=c=n)-的二價直鏈三原子部分。
32、根據本專利技術的(聚)碳二亞胺化合物可以可選地在其結構中包含一個或多個除碳化二亞胺基團之外的反應性基團,該反應性基團選自烷氧基甲硅烷基、羥基甲硅烷基、乙酰氧基甲硅烷基、乙烯基甲硅烷基、丙烯酰基烷基甲硅烷基、甲基丙烯酰基烷基甲硅烷基、巴豆酰基烷基甲硅烷基、羧基酸酐基本文檔來自技高網...
【技術保護點】
1.包含至少一種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的組合物用于從先前通過至少一種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染色的角蛋白頭發纖維去除顏色不損傷所述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用途,所述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包含: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以下式(I)的化合物: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以下式(II)的化合物: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6.根據權利要求3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7.根據權利要求3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8.根據權利要求3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的總量的范圍為相對于組合物C的總重量按重量計從0.01%至20%、優選按重量計從0.1%至15%、更優選按重量計從0.2%至10%、甚至更優選按重量計從0.5%至8%、還更好地按重量計從1%至6%。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著色劑的含量的范圍為相對于所述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的總重量按重量計從0.001%至20%并且優選按重量計從0.005%至15%;優選地,所述著色劑選自顏料。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是碳酸C1-C30、優選C1-C6烷基酯或碳酸C1-C30、優選C1-C6亞烷基酯;更優選地,所述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選自碳酸亞烷基酯,還更好地選自碳酸亞丙酯、碳酸亞丁酯、碳酸亞戊酯及其混合物。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的總含量的范圍為相對于所述除色組合物的總重量按重量計從10%至60%、優選按重量計從15%至50%。
1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從角蛋白頭發纖維去除顏色的組合物包含至少一種二醇醚。
14.根據前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二醇醚具有式CH3(-O-CH(CH3)-CH2)nOH,其中n是從2至50、優選從2至10、更優選從2至5,所述二醇醚優選地選自三丙二醇甲醚。
15.根據權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二醇醚的含量為相對于所述除色組合物的總重量按重量計至少5%、優選按重量計從5%至40%、更優選按重量計從5%至20%。
...【技術特征摘要】
【國外來華專利技術】
1.包含至少一種碳酸烷基酯或碳酸亞烷基酯的組合物用于從先前通過至少一種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染色的角蛋白頭發纖維去除顏色不損傷所述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用途,所述用于染色角蛋白頭發纖維的組合物包含: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以下式(i)的化合物: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以下式(ii)的化合物: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6.根據權利要求3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7.根據權利要求3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所述式(ii)的化合物,其中:
8.根據權利要求3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選自以下式(xii)的化合物: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碳二亞胺化合物的總量的范圍為相對于組合物c的總重量按重量計從0.01%至20%、優選按重量計從0.1%至15%、更優選按重量計從0.2%至10%、甚至更優選按重量計從0.5%至8%...
【專利技術屬性】
技術研發人員:范尼·卡多內爾,亞歷克西斯·利亞爾,
申請(專利權)人:歐萊雅,
類型:發明
國別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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